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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和案例 | 王某涉嫌贩卖毒品案取保候审成功
案情回放
王某的母亲因患肺癌,在医院就诊期间,医生根据其病史予羟考酮缓释片镇痛治疗,该药全名为“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系医生按周开具的处方药。
2021年9月,王某母亲去世后,尚余56片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未服用。10月,王某在患者交流微信群中,看到有人求购该药,便相互加了微信,王某以略高于医院的价格,将该药出售,获得款项700余元。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
经鉴定,上述药片中均检出羟考酮。

办理结果
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在接受犯罪嫌疑人王某家属咨询时,通过分析案情,建议其家属先自行向公安机关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在公安机关未予批准的情况下,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正式接受委托,并指派律师为其在侦查阶段提供法律辩护服务。
辩护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王某,核实了具体的事实经过,了解到王某之所以选择出售其母亲尚未服用完的奥施康定盐酸羟考酮缓释片,主要是出于经济原因,家里为母亲治病,已经基本花光了积蓄。王某称自己并不知道这种药属于毒品。
确认了案件的基本事实后,辩护律师向公安机关提交了书面的律师意见,同时申请取保候审。作为王某的辩护律师,结合案件中王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主观故意、犯罪情节以及社会危害后果等进行分析,认为变更强制措施、对其取保候审并无社会危害性。但,公安机关仍坚持认为王某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决定不予变更,并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提请批准逮捕。
检察机关在审查批准逮捕时,充分听取了辩护律师的意见,最终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收到检察机关的决定后,即办理了王某的取保候审和释放手续。
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2、《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
第十三条 本规定中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具体品种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卫生部发布的《麻醉药品品种目录》、《精神药品品种目录》为依据。
3、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的公告》(2019年 第63号)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决定将含羟考酮复方制剂等品种列入精神药品管理。现公告如下:
一、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大于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
二、口服固体制剂每剂量单位含羟考酮碱不超过5毫克,且不含其它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三、丁丙诺啡与纳洛酮的复方口服固体制剂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管理。
本公告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本文案例由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维锋律师团队提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