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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和案例 | 工伤索赔几经波折 济和法援专业相助
案情回放
2019年3月8日,库房经理吴女士在其公司库房搬迁中不幸受伤,造成左踝关节扭伤,该公司拒绝申请工伤认定,并安排吴女士在家办公,后吴女士被诊断为左踝距腓前韧带断裂,并有陈旧性碎骨,建议手术治疗。手术后,吴女士于10月15日自行申请了工伤认定,获得工伤证和认定书。此后吴女士一直进行康复治疗,公司未曾通知其返岗或协商变更劳动合同,期间仅按照不足原工资10%的标准支付吴女士月工资。
2020年5月,该公司向人社局提交虚假文件,将吴女士的工伤标记从社保中去除,并对其进行违法减员,造成吴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费等费用无法通过工伤保险进行报销。吴女士申请劳动仲裁被驳后,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医疗费用,并支付其2019年9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
因吴女士未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且缺乏足够证据材料,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已为吴女士缴纳了 2018 年9月至2020年4月间包括工伤、医疗在内的社会保险,并足额支付了其6个月停工留薪期间(2019年3月至2019年8月)的薪资,据此驳回了吴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无奈,吴女士于2021年8月提起上诉,并申请了法律援助。北京市法律援助中心依法批准了吴女士的法律援助申请,并指派北京济和律师事务所承办此案件,由张丹律师具体办理。
办理结果
在认真了解案情后,张丹律师从社保入手,依法向二审法院申请了《调查令》,并多次前往社保中心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提出以下代理意见:
一、该公司未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吴女士因工作受伤,公司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如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申请,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相关费用应由公司承担。
二、该公司在吴女士工伤期且已领取工伤证的情况下,不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还违法进行社保减员,导致吴女士无法申请鉴定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造成吴女士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相关费用的直接损失,公司应予以赔偿。
三、吴女士的停工留薪期应为12个月,即2019年3月8日至2020年3月8日;若定为6个月,该公司也应按照双方劳动合同支付吴女士书面约定工资。但公司未与吴女士进行协商,便单方面解除双方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
最终,二审法院于2021年12月对一审判决作出改判,依法判决该公司支付吴女士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共计一万余元。吴女士颇为曲折的工伤索赔之路,终于有了令人欣慰的结果。她特意为张丹律师送来一面锦旗,以表达感激之情。

相关法律规定
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如何申请认定工伤,从而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是每个劳动者关心的问题。今天,法小援向大家普及与工伤认定有关的法条,劳动者在发生工伤时可以参考此法条的相关内容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本文转自公众号 :”北京掌上12348”,原文:“我的法援故事|工伤索赔多波折 法援相助终获赔”
